律师:我庭前没有和公司对接。法官:这是浪费司法资源,庭后提交加盖律所的悔过书
笔录中,原告代理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都不清楚,对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无法陈述,给出的理解居然是,自己庭前没有跟公司对接。对此,法官直接予以了司法定性:这是浪费司法资源,对本案的案情查明造成了严重困扰。据此,法官当庭责令律师,庭后3日内提交加盖律所公章的书面悔过书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,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,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。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,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。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;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,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,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、罚款。
“民事诉讼法解释”第一百零二条规定,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不予采纳。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,人民法院应当采纳,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、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、罚款。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采纳,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。
很多法律人将庭审中消极陈述、拒不陈述案情,当成了一种诉讼策略,有些法官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、碍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情面,纵容这样的情况。法律规定上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六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,当事人陈述也是8种法定民事证据之一。对于消极陈述、拒不陈述的,法官完全可以按照上述的妨害举证、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责任予以司法处罚。
据此,很多律师质疑上述庭审笔录中,法官责令律师具结悔过的法律依据,实际情况是,正是很多法官的长期纵容,才导致了律师们不适应法官的突然“依法办事”。
司法事务中也是如此,很少有法官会对律师当庭陈述内容和办案态度较真的。就如同前文所叙,烟语君当庭就提出被告律师这样的“一问三不知”,是逾期举证、虚假陈述,请求法官依法处罚,可法官根本不予理睬,最后照样判决书中,对于原告举证的照片不予认定,再一次让被告律师的“一问三不知”诉讼策略得逞。
我国的法律立法工作,其实是很严密的,奈何到了司法事务中,往往就成了相关人员的处处放松要求,甚至是执法者司法者都不明白法律规定的真实含义,不去或怕得罪人的选择性适用。偶然有一次的认真适用起来,就会让对方感觉,怎么跟通常的情况不一样,究竟问题出在了哪里?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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